专利维权

宁波方*厨具有限公司与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31 18:00:07 81
宁波方*厨具有限公司与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4浏览:2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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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496号之一
原告:宁波方*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海******号。
法定代表人: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波***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艾*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6号***广场4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方*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方*厨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方*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宁波方*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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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 洪
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