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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东莞市万江街道扶持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科技补贴通知 

2020-07-14 19:37:37 42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扶持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万江街道扶持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精神,着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作和重点企业倍增计划,提升街道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街道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街道依法纳税,当年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不需评定除外)的企业。

第三条  我街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5000万元作为扶持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此专项资金包括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楼宇经济发展两大专项,这两大专项另行制发暂行办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超出当年预算的,从下一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对东莞市或我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实施重点扶持,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协同倍增”试点企业和我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获得本办法列明的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时,奖励额度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5%和20%执行(条款中已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扶持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奖励和资助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为进一步指导、协调我街道扶持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实施,特成立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产业发展、经济、财政工作的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业信息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提出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牵头制订项目经费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组织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财政分局负责审核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根据决策程序核拨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财政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纳税总额(不含免抵退部分)少于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给予奖励和资助;对企业资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缴纳税收财政分成部分的50%(不含免抵退部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推动智能制造产业发展

第九条  本章中智能制造企业是指《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统计新口径》(粤经信规划函〔2017〕121号)行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智能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

第十条  着力培育智能制造产业,促进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壮大,打造智能装备专业镇品牌。

(一)设立智能制造产业宣传推广补贴。对辖区内企业智能制造装备参加市级以上展会的,按展位费50%(以发票为依据)给予宣传推广补贴。市级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1万元,省级及以上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2万元,国际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每个级别每年只补贴一次。

(二)设立智能制造产业技能提升补贴。对辖区内行业协会(不受第二条、第八条纳税的限制)、企业围绕智能制造产业举办技能提升、技术交流与推广、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全街道范围内的活动给予补贴,视其活动规模及影响力,单项活动给予1—3万元补贴,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合作研发等方式,对机器设备及智能装备主机和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进行研发,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对具有清晰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符合《东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机器设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规上智能制造企业新增厂房租金补助。对规上纳入统计的智能制造企业,因扩大生产新增租用工业厂房的,经工业信息科技局备案后,对新增租用厂房第一年租金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制造企业的深度融合,鼓励企业上云用云。

(一)引导支持企业“上云用云”。每年推动50家智能制造企业上云用云,对企业上云用云产生的云平台资源租赁费用、应用服务实施和迁移费用、数据传输费用等进行补助。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个上云企业仅可享受一次补助。

(二)“上云标杆企业”认定。对智能制造企业通过实施上云项目,业务效率或效益提升明显的,评定为“上云标杆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章  鼓励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  设立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再次认定但尚未获得过同类项目奖励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首次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百强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计划,对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级别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同时符合第三十八条政策奖励的,按最高金额只奖励一次);对企业当年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1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2件。

第十五条  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原始创新及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及以上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的一项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设立专利奖。大力实施专利战略,对获得中国专利或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奖励2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获得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境外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0.1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3件。

第十七条  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一)设立科技孵化器认定奖。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运营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的一项进行奖励。

(二)设立孵化器在孵企业租金补贴。对入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第一年并有1个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或3个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科技企业,可获得20%的租金补贴;对第二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比第一年增长30%以上,并有2个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或5个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科技企业,可获得30%的租金补贴。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5万元(以租赁合同为依据)。

第十八条  设立研发机构奖。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只奖励一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经科技局备案并填报科技创新统计年报相关数据及通过核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设立研发投入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含2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奖励1万元。

(二)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

(三)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

(四)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4万元。

第二十条  设立核心技术攻关奖。鼓励企业研发卡脖子、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和市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前沿项目立项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金额只奖励一次。

第二十一条  设立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奖。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及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引进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对获评定为A、B、C三级的市级创新科研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用人单位同一项目获得上述两个立项的,按最高金额的一项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获得东莞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或者团队,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第二十三条  设立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鼓励科技人员勇于创新,对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团队带头人、科技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等进行奖励,每年评选出10名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二十四条设立科技人才培育奖。加强对一线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和精神鼓励,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发展环境,为企业、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对企业技术人才参加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对获评为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色人才的科技人才奖励5000元,对获评为东莞市名城名匠和首席技师的科技人才奖励3000元。

第四章  推动产业智能化改造升级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对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在自动化升级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交付效率,提升产能和产品质量。对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获得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和“绿色工厂”认定的,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自主或二次开发,发展定制化生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将价值链向服务环节延伸,对获得市信息化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信息化认证构建流程标准和相应的管理体系,对通过CMM(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级/4级/5级的企业,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对获得C-STAR(云安全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ISO27001、ISO20000认证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另外,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辅导我街道企业通过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贯标服务机构,每通过认定1家,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核心零部件的进口,用于改善工艺流程和测试条件。对获得市进口贴息资金奖励的项目,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安排专人做好统计工作。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工业企业,经统计部门核定当年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1万元,给予企业统计填报人员奖励1000元。

第五章  推广标准化成果应用及技术标准示范建设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参与和实施标准化建设,对相关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1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2万元;协助制定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1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6万元;协助制定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2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3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20万元;协助制定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4万元。

(六)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企业,给予0.6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东莞市技术标准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对获得市“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证书资助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1万元。

(二)对获得市“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证书资助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0.6万元。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对企业获得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资助的,对每一个采标证书配套奖励1000元。

第六章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通过提品质创品牌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鼓励奖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的一项进行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名牌名标不予奖励。

第七章  支持企业提升设计创新水平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以用户体验和需求为导向,强化工业设计创新能力,以提升产品附加值为目标向价值链前端延伸。对企业实施设计服务外包、购买设计成果、工业设计中心软硬件建设、设计商业模式创新等设计产业化项目,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八章  鼓励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对在香港、国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总部搬迁至万江的上市或挂牌企业,经核定后享受同等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缓解产业升级过程中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对获得省市共建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贴息资助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九章  支持企业购买高端专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实施我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补助企业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资本市场培育、工业设计、法律、审计、品牌推广等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支出(具体购买服务目录由倍增办制定发布),试点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合适机构购买服务,费用资助比例为实际支付费用的30%,每年补助金额为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街道留成增长部分的30%、最高20万元。

第十章  推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培育工程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小微工业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一章  推动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对实现与“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通过市经信局组织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资助。对已建成乙、丙级能管中心且已获得我街道财政资助的企业,如企业分别将系统升级为甲、乙级,企业向我街道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将在原来资助的基础上补发2万元差额资金。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广东省或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2万元资助。

第十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一条  每年申请奖励资助的时间为1月份,奖励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万江街道扶持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税务分局出具两个年度的(上年度及当年)的纳税证明;企业无拖欠厂租情况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出具的企业无劳资纠纷情况证明、企业依法参保证明。

(三)奖励证书、专项资金下达文件或合同书,省市奖励、资助经费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四)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奖励,以企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并经国家相关部门核定的数据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研发费用明细表享受的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五)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入以市工信局返还的有效数据为准,企业需提交加盖重大项目和发改统计办公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作为奖励依据。

(六)申请“倍增计划”服务包奖励的企业需提供项目有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单笔一万元以上的付款必须由企业账户公对公转账支付。

第四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助的程序为:企业申请→工业信息科技局初审→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10个工作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批准→财政拨款。

第十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按上级财政奖励资助项目使用要求,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罚,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和资助:

(一)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企业当年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的;

(三)企业近三年内在我市、街道工业信息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再执行。

第四十八条  凡需特别奖励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