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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31 17:33:06 93
深圳市**智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30浏览: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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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88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智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和大道*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T。
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
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屯中路**号新屯大厦(创兆广场)综合楼*楼**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H。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娣,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智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79××××.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智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